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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
 
前两天,在《元周记》的阅读邻居读书会上,土城提到了民国元年的剪辫法令:
 
明眼人都知道这个法是不可能完全执行的。如果明知道法律制定出来肯定要打折扣,执行不了,为什么要立法呢?这对于民国政府的威严是一种损伤啊。可是,为什么立这个法?可能跟我们制度思想中的习惯有关,我们喜欢把意识形态的东西塞进法律,让法律去执行意识形态。剪辫子是一种意识形态,是一种立场,是新与旧的界线,那么你必须在短时间内决定选择站边,而不是等待自然转化。但这容易造成一个错乱,因为各地必定在变通民国法律,在执行的过程中打折扣,不会一律执行,像大家都知道的王国维、辜鸿铭,他们就一直留着辫子。所以到了1928年,民国又重新下令,这等于是之前的立法失败了嘛。把意识形态上要求站队的东西放到法律里执行,多半要造成执行不利、错乱的情况。
⚪剪辫子
 
因为法令无法执行,许多城市里面出现了帮人剪辫子的热心群众。大家看过鲁迅的《风波》,农民七斤就是在上城去的时候,被人把辫子剪掉了。这样的故事在北京、上海、苏州、杭州,各个城市都在发生,甚至造成了人员死伤,被剪辫的,剪人辫的,都有死伤,变成了刑事案件。
 
在审理这些案件时,法官就很为难,他不能宣布硬剪别人的辫子是合法的,死伤勿论;但也不能说它不合法,因为有政府法令,规定国民限期剪辫。这里就有了法律的内在冲突,法律与舆论一道,鼓励了一种积极的自由,就是剪别人辫子的自由,同时极大地压抑了不剪辫的自由。
⚪电视剧《大宅门》剧照
 
2
 
今年是阅读邻居“读法年”。在阅读的过程中,我们可以配合历史与时事,来思考下“立法者思维”的问题,像最近上面规定,返乡必须有7天的核酸检测,后来这个“乡”又被定义为“农村”。那么这条法令就内在包括着很多的问题。
 
在农村能否做到严格执行?
 
需要耗费多少的行政力量去监督执行?
 
各级政府会不会层层加码或一刀切?
 
如果严格执行,广大农村需要耗费多少成本?
 
过程中会不会出现各种各样的漏检、错检,误报,甚至有意的谎报?
 
面对这些问题,返乡核测的规定,就跟剪辫法令一样,是没有操作说明与成本核算的。正如土城所说,它更像一种意识形态,是一种立场的表达。
⚪消息
 
所以最后它会变成什么样子,实在不好说,会不会重现去年春节的“硬核抗疫”,破门,绑人,封村,堵路……大家拭目以待。
 
中国幅员太大,层次太多,以致立法的时候,不可能是照顾所有的特殊性,只能按照普遍性状况来思考。而“普遍”就很容易变成一种抽象的意识形态,想当然耳。
 
从立法的初衷,到执法的效果,再到法令对社会的影响,几步之间,会有很大的裂隙。时间会展示它们。
 
3
 
关于“代孕”的争议,其实也是如此。
 
十年前我就呼吁过上现代文学课的学生,不要光看柔石的《为奴隶的母亲》,更要去自己了解一下“典妻”(也就是古代的代孕)这种现象在历史上的实情。
 
《为奴隶的母亲》实际上是一个极端案例——不是说一定不真实,但它是个极端案例。一个农民他把自己的妻子“典”(就是租)给了当地地主。妻子只好舍下了家里还在吃奶的小孩,去了地主家。她为地主家生下了一个小孩,小名都跟她上一个小孩相似,她甚至慢慢习惯了地主家的生活。但是,过了哺乳期以后,农妇就被太太赶出了家门,又回到了自己依旧贫穷的家。
⚪连环画《为奴隶的母亲》
 
在这个故事里,所有的因素都是齐全的,阶级差距,剥削阶级的恶,男权家庭,贫穷带来的无奈,幼儿的可怜,等等,应有尽有。看了以后,很容易激起道德的义愤。
 
就像郑爽代孕、弃养(这个词用得不当,姑从之)的大瓜爆出来后,很多人说:为什么不赶快建立《反代孕法》?因为现在代孕在中国是不合法的,但是怎么处理参与代孕的相关人员,其实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,前几天还有一个“代孕退货”的案例,当事人也还没有受到任何实质性处罚。
 
那是不是我们制定一个《反代孕法》,不管是雇主、代孕者、中介,全都判刑,就能控制住代孕这种现象?当然不可能这么简单。那不是立法者思维。
 
代孕会变成一个有规模的产业链,是因为它有着非常明晰的需求,处以重罚,只会让它的成本升高,绝不可能禁绝代孕。
 
而且代孕这件事,在伦理上的争议也还存在:到底人有没有权利处置自己的身体?能不能出租自己的子宫?如果说不能处置,那穿耳洞呢?整容呢?如果说有的能,有的不能,那判定能或不能,分界点又在哪里?
⚪BBC纪录片《代孕者》(House of Surrogates)
 
事实上我们看史料,元明两代都曾经禁止过典妻,但都办不到。其中政府的执法力度根本达不到是一个原因,另一个原因,典妻从经济学意义上说,又有它的合理性。
 
我们看鲁迅的《祝福》就会知道,一个寡妇,如果丈夫早死,她又不愿意改嫁,或者有孩子需要抚养,一般就必须依靠家族的支持。如果没有家族助力,寡妇很难取得必需的生活资料。但她又不能自卖自身,因为家里还有人需要照顾,这个时候“典”自己,就变成一种相对可行的选择。这种寡妇自典的例子,史料里可以找到不少。
 
在《为奴隶的母亲》的故事里,如果我们先不考虑道德因素,从出典方来说,丈夫典了妻子,但是又没有把她卖掉,几年之后,妻子仍然会回到家庭,继续保持家庭的某种完整性。而在买方的立场,大妇无子,想求子嗣,纳妾的成本与不确定性都太高,再说大妇也不会高兴,使用“典妻”的方式,得到了子嗣,又不必长期负担作为工具人的母亲的费用与外部性,当然也是划算的。
 
大家想一想,为什么明清的典妻主要发生在相对经济发达的江南地区,而并非贫穷的西北,就在于它体现了一种经济学思维,为各方面的需求寻找到了一个结合点。
⚪民国典妻契
 
对于这样被现代文明认为是“丑恶”的社会现象,要批判它是很容易的,但是想要改变它,首先要理解它背后的运行逻辑,再去思考,用什么样的手段,可以消除或抵制它的动因与吸引,这都是立法者需要考量的。如果立了法,又不能执行,那法律权威丧失带来的影响,比不立法还糟糕。
 
包括《民法典》规定的“离婚冷静期”,还有最近上海规定离婚三年内购房按离异前购房套数算,等等,这都是属于头疼医头脚疼医脚的“直给”。立法者应该好好想一想,为什么只有在中国,婚姻与房屋买卖会变成一种捆绑性的关系?为什么又只有中国人,不惮于用解除婚姻的狠招,来谋得一种购房的资格?
话题: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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杨早

杨早

645篇文章 20天前更新

文化学者,作品《野史记》,正编《话题》系列丛书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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