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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篇:租借法权,能否收回?

驻沪领事团当然不肯轻易交出租界的治外法权。3月29日《申报》上登载了这样一件事:袁世凯在北京就任中华民国临时大总统后,宣布全国大赦,上海会审公堂的在押犯人听说了这条新闻,即上书公堂,要求释放,但领事团否决了这一要求,“咸以租界非内地可比,且公堂判定各案,半由捕房所解系是刑事,或由各洋商起诉,断难照准,故已决议将此事置之勿论”。

租界巡捕

中西之间的法权争执,带来了很大的问题。7月初,一桩大案让这种冲突几乎变成了政治事件:事缘租界捕房逮捕了三名要犯陈阿四、李友山、徐春山,据此三人供称,他们正是1月14日刺杀革命元勋陶焕卿的凶手!上海都督陈其美对于此案,心存暧昧(事详《元周记》之《蒋介石为什么要刺杀陶成章?》),当然不愿让这些凶犯在租界受审,于是向会审公堂提出“查陶公焕卿有功革命,中道被戕,深堪悯恻,前由本都督悬赏缉凶未获,今既罪人斯得,自应从严鞠讯,并究出主使之人,以慰英魂,况该三犯积犯命盗案多件,罪大恶极,自应照章解归地方官衙门,研讯明确,立正典刑,今乃由公共公廨分别判定监禁年限,有违向章,并损主权,办理殊为不合”,这也是希望引渡的意思。会审公堂的中方会审员认为此案事关人命,确实超过了会审公堂的权限,应该“将全案移解上海地方审判厅讯办,以符向章”。但移交此案遭到了法国副领事的坚决反对,理由是欧洲各国还没有正式承认民国政府,既然这些犯人已经关押在租界西牢,就由领事们会商决定监禁年限,也属于“援例执行”。

事实上,几乎每次出现案情严重、刑期长的案件,都会引发会审公堂中西官员的争拗。如宁波商人周友财杀妻一案,是由副谳员王嘉熙会同德国副领事审讯的,最后判决周友财“禁锢西牢十五年”,对此关炯之立即提出抗议,“会审公堂定例,凡有五年以上罪犯,照章应解内地华官讯办,且周自行出首,尤轻一等,今德副领事擅行判断,实属侵越权限”(《华官争论权限》,《申报》1912年10月28日)。然而跟上案一样,领事团不太可能接受这种抗议,所以会审公堂不免上演“一直抗议——一直无效”的中西官员冲突。

中间长者为关炯之。摄于觉园

正如我们看到的历史,在民国初年很长一段时间内,中国政府并未收到租界的法权,而会审公堂,仍然承担着晚清成立以来调和华洋矛盾的职责——不仅仅如此,它还需要管理租界内华人的公共事务。

照前清会审公堂规章,设立栖流所,以收留租界里迷途走失的华人小孩,等候父母家人来认领。但是,上海光复时,会审会堂的经费被旗人谳员宝子观全部吞没,1912年的会审公堂已经无力再承担类似事务,但不管这些无人收养的孩子又不行,于是,以关谳员为首,跟西方人带头设立、中西合办的济良所会商,专门设立一栋建筑来收养此等小孩,而且从暂时收养向长期抚养过渡:“重拟新章,凡留所小孩,非正当营业、身家清白者,概不准领,并延中西教习到所,选择聪颖各孩教读中西书籍,愚笨者授以相当之工艺,俾使将来各能自立云。”第一批被收留的小孩19名,比起此前此后流落上海滩的“三毛”们来,他们算是幸运的。我把他们的名字抄在下面:

 周松法、王阿甫、杨海帆、蒋和生、常生元、文奎、陈桂、陈千、瞿小三子、高小三子、大丫头、小丫头、王桂英、许月珍、陈锡生、大麻子、朱虎、毛巧英

关于这一时期职权多少处于悬浮状态的会审公堂,可以讲述与分析的事件还很多。比如黄兴的儿子黄一欧在南京路撞伤了人,会审公堂是如何判决的,等等。不过我比较感兴趣的,是民众听审的仪礼规范,就是租界市民怎样吃司法的瓜。《上海华洋裁判所暂行规则》第四十五条明文规定:“凡公开审判之案,准人旁听。惟旁听人必须自重,不得与诉讼人搀杂。”与前清衙门的“听讼”相比,这种形式更近于西式的法庭,而事实,会审公堂自成立以来,一向不禁止民众旁听。只是1912年洋人的介入,又有了新的问题:英国领事来听审的时候,发现站在堂下听审的“下流社会中人”,不知公德,随意吐痰揩鼻涕,搞得公堂污秽不堪。英领事立即与关老爷商量,当堂命令各巡捕,“自即日为始,如再有案内人证及观审之人在堂涕吐,一律禁阻,如违请示惩治”。(《申报》1912年10月26日

上海英美租界会审公廨(摄于1880年)
们有理由怀疑,1912年会审公堂代理着中国未能收回的租界法权,但就像张謇一手打理的南通是所谓中华民国的“模范县”,会审公堂本身,也为新生共和国的法庭建设与诉讼体系,乃至民政制度的运作,提供了一个范例,一种样板,一部《中华民国法制史》的开端。


《上海华洋裁判所暂行规则》(下)

宇帆  整理

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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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上海华洋裁判所暂行规则》(下)

宇帆 整理

第十一章      法庭规则

 

第三十四条  开庭审问时先尽原告陈述,再由被告对诘。两造词毕,判官可以发问。以发问一切原告陈述及被告对诘,判官所问答词均须事事笔录,向原告朗读承认并无错误,令其签名,再由判官加押其原告证人到案供证,亦按此办理,原告证人已各尽其辞由被告辩诉以后,由被告证人到案供证,原告亦得对诘。一切供词均须按照前项抄录尽押办法办理。


第三十五条  凡讯问外国证人,推事应先令其指誓,其证人为华人及无条约之外国人,推事应先告明一百七十八条伪证治罪刑律,令其具结然后其证明本案事实。凡原被证人须隔别讯问时,可令其他证人退于庭外听候传问。


第三十六条  当事人均准其延请律师到案代表辩护,若原被供证已备准,由两造律师各将事实凭证提举要领,按照律意陈述意见。


第三十七条  当事人延请律师到案,所有当事人欲行陈述之言,均由自延律师先行发问。所问必须案内之事,不得自出意见引其回答,亦不得就其答词错误处引其更改。讯问既再举,由相对人之律师就原问之答词盘诘,并可就案内各方面杂事详加研讯,以验其原供是否真实可信。如案关刑事,并得发问及有关名誉之事,以证其平日品行是否端正。惟所发问词,如一方面律师抗不准问,由判官鉴定之。


第三十八条  案关刑事,一方面当事人实因无力延请律师辩护,案情不能详诉,判官得举定律师代为执行义务辩护。


第三十九条  凡律师曾受当事人之聘金与当事人因公往来,所有公函及密告事件为律师应守秘密义务者,判官不得令律师声明。


第四十条      凡证人经对诘之后,其一方面当事人得就对诘答词内未明之处复问,或另邀他对质。


第四十一条  凡刑事被告无自证资格,除特别案件外,不得为案内之证人。


第四十二条  所有庭讯证供及判词,由录事或书记抄录两份,用印送达原被告。

第四十三条  凡民事原被告及证人鉴定之,均前立供述,刑事被告有不服讯,已审有犯罪端倪,得令跪供。


第四十四条  凡证人、鉴定人或通译人当开庭审事时不得虚伪陈述,违者按刑律草案第一百七十八条治罪,所有到庭辩讼之人并不得侵扰法庭秩序。


第四十五条  凡公开审判之案,准人旁听。惟旁听人必须自重,不得与诉讼人搀杂。


第四十六条  凡报馆记载人及律师均设有专座。

 

第十二章      诉讼规则

 

第四十七条  凡外国人为民事原告或原告之参加人,本所按民事诉讼律草案第二编第一百四十四条行之。


第四十八条  凡来所民事诉讼之人,其诉状内须将原被之姓名、国籍、身分、职业、住址,及事实之要领、请求判断之目的详细陈述,由本人或代表律师签名缮送两份,一份存案,一份送达被告。


第四十九条  民事诉状交裁判所时,分应否交纳讼费后再归入收案簿。被告诉词除送达原告一份外,其一份亦存入本案卷内。


第五十条  凡来所刑事诉讼须将原被姓名、国籍、职业、住址声明,所有控告罪名、罪犯、时日、地方,及伤害情形,应具誓供切结,由原告书押。


第五十一条  凡被告初次到庭请求展缓讯期,如声明证据未备或不及延请律师辩护等情,尚系正当之理由,裁判官可酌情决定之。


第五十二条  凡审判不及判决,应将续讯日期当庭宣布。非有特别之缘因,所有展延刑事,续讯时期相隔不得逾一星期之久。其被告或应暂押,或应交保,或应准其出外候讯,裁判官可酌量情形决定之。


第五十三条  凡民刑案件,临审原告人不到,或缓讯,或销案,裁判官得判定之。


第五十四条  凡刑事案件被告人临审不到,或催传,或政出拘票,裁判官得决定之。

 

第十三章      判决方法

 

第五十五条  凡民事案件关于债务及简单诉讼被告人抗不到案,或催传,或迳行判决,裁判官得酌情断之。


第五十六条  凡刑事已经开庭辩论,审判官认为控未成立,证据不足或理由不充分者得却下原告之请求,或以口头,或以决定书,取消其诉讼。


第五十七条  凡判决刑事被告应得罪疑惟轻之利益,然有罪无罪疑似之间,应以多数少数为取决,若合计证据而有无之意见各半,无凭判决,应将全案复讯核办。

第五十八条  凡裁判刑事只应就案内所有之证据取决,不得代当事人发表意见谓应行再检某项证据,或应由某人到案作证方与何方面有利。如果所呈证据不足即应将案取销,如被告请求给予判定书作为讯明无罪之证据,俾得保全名誉,应行照准。


第五十九条  凡刑事判系有罪,应将证据之轻重、事实之根据陈述,并解释律意,详细告诫,并指明应用某条律法为定罪之依据。


第六十条  凡定罪判决书所用语句须切实按定,由推事签名后即行存卷,以备征考,嗣后不得更易一字。


第六十一条  凡判决刑事被告不服,应提出不服之意见书,经承审庭认为理由充分者亦得再审。


第六十二条  凡刑事均不和解,如所犯轻微无补公秩治安者,判官得按刑律草案第十章所指酌量减轻而判决之。


第六十三条  凡被控侮辱殴伤案件关于正当防卫行为,律不科罚,裁判官对于律例既无惩戒之特许,即无审理之法权,然仍须被告证明当时被人侵害所用手段,系出于不得已之行为,或紧急避难之行为,对于生命、自由、节操、财产、名誉、公秩、公安一切之法益极有关碍,始行此正当防卫之权,而并无私意谋害之事,方可将案取消。


第六十四条  凡施行刑罚之重轻,裁判官得酌量犯人之心术与犯罪之事实分别判定,按照现行律草案第八章至第十三章办理,时期计算须切按刑律草案第十六章办理。


第六十五条  凡所犯罪极轻微可以原宥,即予以申诫,若审无罪据,不得妄加申诫。


第六十六条  凡罚金不照缴,无资力者易工作处分,有资力者勒令完纳,抗不纳者搜获物产,交拍卖场拍卖抵偿。


第六十七条  凡民事原被告于言辞辩论之日期不到场者,按民事诉讼律草案第三编第六节之缺席判决条例行之。


第六十八条  凡民事案件,勿论诉讼已否进行,利害关系人得随时和解,惟仍须两造到案声明情愿,如既当庭正式声明和解又复翻控者,不予准理。


第六十九条  凡有关系财产、房屋、地亩、基址等案,于未判决以前,须令证人出具公正证书。如关价格争讼,应令鉴定人出具鉴定书,并派员往勘,令当地邻右地方立会作成报告书,以为判决确定之准备。

第七十条 被告声明无力赔偿,请照破产律办理此,裁判官即将所指被告之财产、房屋调查确实,先行封存,一面审理。


第七十一条  裁判所用强制执行之方法对于应负义务之人,物产得照章程查封、管理、拍卖,以实行判决之效力。


第七十二条  凡须执行之民事案件,审判官于执行之期日前,先以命令履行或偿还之旨,作成督促之命令书送达于应履行或偿还之人,限于一定之期日内履行。


第七十三条  凡民刑事件被告无逃避之事实均应用传票,抗传不到应否改用拘票,裁判官得酌定之。


第七十四条  凡传票内须将应行受审法庭处所及开审日时、被控事件登载,民事传票照诉讼律法定期间办理。


第七十五条  凡原被两造所举证人,如受合法之传唤而不到场者,依民事诉讼律第三百六十条处分之。


第七十六条  凡民事原被两造所举证人,所有公费应向举证者征收之。


第七十七条  凡民事传至,由承发吏往传。


第七十八条  凡拘票均交司法巡警执行。


第七十九条  凡民事传票应载到庭日期,承发吏往传后应担负先行报告之责任,以备查考,其传票于传到之当日缴销,即于票上盖一字。


第八十条      凡票必须盖用钤记,以资信守,否则作为无效。


第八十一条  凡应行照出、传、拘各票在裁判官职务权限之内却不履行者,得迳告上级裁判官饬令照行。

 

第十四章      具结交保规则

 

第八十二条  凡刑事诉讼不及判结,续订讯期,应于退庭时谕原告及应到证人于续讯日期到庭听候问话。如恐其避讯不到,裁判官得令其具结,抗不遵者得暂押之。


第八十三条  凡刑事诉讼未结续订讯期,案内被告除被控情罪关于命盗、内乱、国交、外患,及按律在一二等有期徒刑应不准交保外,若所控关于妨害公务秩序、伪证、诈欺、斗伤、偷窃赃物等罪被控尚无实据,应否交保,裁判官得酌定之。其余凡轻罪未定之案,裁判官不得拒却交保,应令缴纳保证金若干,得酌定之,惟应注意为数不宜过多,以料想该被凭保能否到案为鉴定之权衡。若用店保,被告须预约店主在堂听候传讯,该店资本情形核定准驳。


第八十四条  凡民事诉讼未及判结续订讯期,其案内被告除曾抗传不到,改用拘票方获到案,应否准予交保,裁判官得自由酌定外,凡被告有一定住所或营业事务所,信其不至逃避,应令其依期到案,除有特别缘因外,不得拒却交保,应用店保或保证金,得临时酌定之。

 

第十五章      上诉

 

第八十五条  本规则内所有刑事上诉程序,按刑事诉讼律草案第三编、第四编施行之。


第八十六条  本规则内所有民事上诉程序,按民事诉讼律草案第三编第四章、第五章施行之。


第八十七条  本规则有未尽事宜及窒碍难行不适于用之处,随时按律修正宣布之,或征法部意见决定宣布之。










BOOK



重读现代经典小说,穿越民国三十年,在小说里读懂中国


杨早 孟岳著


2021年12月

后浪|北京联合出版公司

小说现代中国



作者精选了1919—1948年三十年间能够代表时代、反映社会面貌的40篇现代小说。“小说是一个民族的秘史”,除了政治风云、战乱变迁,小说里有普通人在“大历史”之中的心态、想法、行动,有他们的喜怒哀乐,有他们的生活细节。虚构的小说有着非虚构的背景底色,要了解现代中国的历史与情绪,好的方法便是阅读当年广为流传的小说,与百年前的中国人沟通、共鸣。


目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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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919 |《孔乙己》

儿童视角之初运用

读圣贤书的无名之辈

1919共读


1920 |《风波》

智识者的辛亥之痛

鲁迅是乡土文学的开创者和超越者

1920共读


1921 |《沉沦》

留学生涯的残酷青春

为什么能成为畅销小说

1921共读


1922 |《阿Q正传》

鲁迅用小说写了一篇杂文

国民性到底是什么意思

1922共读


1923 |《春风沉醉的晚上》

都市空间中的古典爱情

一个“上漂”的白日梦

1923共读


1924 |《祝福》

三个精神世界的碰撞

令人彷徨的鬼故事

1924共读


1925 |《潘先生在难中》

中产阶级的焦虑与恐惧

基础教育到底有多丧

1925共读


1926 |《少年漂泊者》

变革时代需要粗暴的情绪表达

这是成功的革命文学吗

1926共读


1927 |《拜堂》

汪大嫂,觉醒了的祥林嫂

汪大嫂不是祥林嫂

1927共读


1928 |《莎菲女士的日记》

新天理VS新人欲

为什么用日记体写小说

1928共读


1929 |《虹》

三个人合写的女性抗争史

“五四”女青年如何成长为革命者

1929共读


1930 |《丈夫》

该谴责丈夫还是同情丈夫

沈从文的湘西小说到底好在哪儿

1930共读


1931 |《水》

左翼作家交出的高分考试卷

知识分子为什么会向左转

1931共读


1932 |《人生哲学的一课》《上海的狐步舞》

知识青年在都市找不到工作

魔都是一种“新感觉”?

1932共读


1933 |《子夜》

霸道总裁的欲望游戏

不是海派的海派怎么写上海

1933共读


1934 |《边城》

致理想主义的哀歌

这部高考名著曾经被封杀?

1934共读


1935 |《断魂枪》

有尊严的非遗传人

传武不能打,都赖老舍不让传?

1935共读


1936 |《理水》《骆驼祥子》

一篇小说形式的杂文

劳工不神圣,只想凭本事体面地活着

1936共读


1937 |《大波》《大小阮》

战争与历史的循环

为什么今天格外需要沈从文

1937共读


1938 |《华威先生》

战争让权力重新洗牌

要歌颂还是要讽刺

1938共读


1939 |《八十一梦》《偷拳》

新闻与小说完美结合

比写武侠更羞耻的,是在沦陷区写武侠?

1939共读


1940 |《在其香居茶馆里》《呼兰河传》

外来政权恶斗地方势力

与时代格格不入怎么办

1940共读


1941 |《在医院中时》《我在霞村的时候》

“新与旧”的双重落差

有家医院,专治你的丧

1941共读


1942 |《金鸭帝国》

童话外壳包装的社会发展史

谁拥有儿童,谁就拥有未来

1942共读


1943 |《倾城之恋》《小二黑结婚》

国家主义与个人叙事

只准女儿婚恋自由,不许老妈涂脂抹粉

1943共读


1944 |《四世同堂》

有明确目标的集体想象

当沦陷成为日常生活

1944共读


1945 |《长河》《荷花淀》

一本最像湘西人的书

文学的奇异果

1945共读


1946 |《围城》《寒夜》

“高等华人”的战时历险

婆媳矛盾背后是抗战胜利的寒夜

1946共读


1947 |《五子登科》《暴风骤雨》

黑幕+宅斗+反腐

湖南作家怎么还原东北土改

1947共读


1948 |《异秉》

拉着读者并排起坐行走

屎尿屁也忧郁

1948共读


后记一 时代的情绪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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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化学者,作品《野史记》,正编《话题》系列丛书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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