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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“公园唱歌扰民”又成为热议话题。据报道,近日深圳论坛发起的“公园唱歌扰民该如何管理”的帖子引起热议,“约60.78%的网民认为应限制唱歌区域,另外39.22%的网民表示要一律禁止”。联想到8月8日华人演出团体在日落公园演唱被投诉,与当地警员发生冲突的新闻,颇可一议。

  我感到奇怪的,是在深圳这样一个人均素质相对较高的城市,只有六成网民赞同限制唱歌区域,而居然有四成网民打算“一律禁止”公园的歌唱。

  替公园唱歌说话的人大有人在,比如就有网友在我微博下评论曰:“要不上那干这事,憋着么?再说这玩意没准管起来害处更大,街边小摊贩更乱更吵,结果上了城管,这个也要难道也要上么?”

  我本人喜欢清静,但我不反对别人有放声歌唱的权利。这就好比我认同“清泉濯足”是煞风景之举,可我无权阻止别人在山间清溪或西湖里泡脚。然而,如果这道清泉直通别人家的厨房,那性质又不一样了。

  在公共空间里,各种权利是交织在一起的。你在家里有享受清静的权利,他在家里有高声歌唱的权利。一旦你和他步入同一个公共空间,两种权利就产生了冲突,如何调适就成了一个公共问题。

  上面那位网友的发言,有两点片面之处:一是他片面强调歌唱的权利及必要性,而不考虑有人要求安静的权利,同样有其必要性——整天被噪音包围,也容易躁郁;二是使用归谬法,一下子就提到了城管的高度。希望我们的城市管理者不要像他,出了任何乱子,第一时间想到城管。

  其实公共空间内的权利争夺与让渡,永远只有一个法门:博弈。这就需要双方的心态调整好,不是非此即彼,你死我活,而是共存共荣,相谅相让。我特别不喜欢都市里的红歌与秧歌,认为那是适合乡村与战争的产物,不过我也承认参与者的欢乐与奔放,绝对有利他们的健康。这跟邻居装修是一个道理,我总不能为了耳根清静,让邻居住毛坯房吧?但你也不要在休息时间和节假日大兴土木好不?公园唱歌,控制区域、时段与音量,是解决噪音权利的定规。

  如果博弈达不到双方满意的结果怎么办?一个方法是赎买,主张方向受损方支付一定的赔偿,以换取他们的忍让。另一个方法是游说,双方向公共管理部门提交自己的权利主张与理由,由公共管理部门作出仲裁。

  说到这里有人可能会嚷嚷:公共管理部门,那还不是上城管吗?恰恰相反,我认为这本该是公民自治的范围。也许大家都忘了,“居民委员会”本来就是城市居民的自治机构,也是一级公共管理部门,只是现实中它的自治意味已经被极度削弱,才闹到动不动就上城管的地步。

  中国古代有“息讼”的传统,一向被认为反现代化的做法。其实,“息讼”的本意无非是减少行政成本与司法成本,由自治来承担公共空间内的权利博弈之责。历史证明,不搞自治,结果就是“他治”,而且他治还振振有辞:你看你们两伙群众都打成啥样了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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杨早

杨早

645篇文章 20天前更新

文化学者,作品《野史记》,正编《话题》系列丛书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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