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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900年6月,蔡元培的第一任妻子王昭去世,蔡元培为妻子写下了《悼夫人王昭文》,其中有言,“近一二年,余深绎平权之义、自由之界,乃使君一切申其意。……伉俪之爱,视新婚有加焉。”迟到的新婚之乐完全出自男女平权、人格自由的新学说所赐予,蔡元培当时对于理想家庭的建构主要反映在其1900年3月撰写的《夫妇公约》上。

悼文中的“近一二年”提醒我们,其时正是戊戌变法前后,此时的西学的输入已由偏重科学技术转向偏重社会制度及基本学理,蔡元培的阅读兴趣也适时地从旧书转向新书,他从严复《天演论》及其它新学书籍中获习了自由、平等等新思想。在我们今天看来,平权意味着夫妇在家庭中享有同等权力,地位平等,夫妻只能在互相尊重的基础上协调关系、处理家务。蔡元培治学处世一向是已知必行,其书写《夫妇公约》,即表现了将知识、学理以契约形式固定下来,实行于家庭的急切心情,在夫妇中也开创了一种新风范。那么,在第一段婚姻中,蔡元培的男女平权思想和实践达到了哪种程度呢?

△ 蔡元培

从蔡元培本人的自我认知角度来讲,他自己也意识到了新思想在现实实践时的不足。1889年蔡二十三岁娶王时,大体上仍属旧式婚姻,蔡元培在妇女观上也尚未感染新思想,故处理家事每多独断。所以他在王昭亡故后,痛悔王氏之肝疾与自己使用夫权为其造成不悦大有关系,这表明了蔡元培的情感态度,然而其具体的思想进程,我们还是要从《夫妇公约》中寻找证据,习惯于以同构关系看待家庭与国家,使得蔡元培取喻时,很自然地以“主臣”为例,间或夹入“总办”与“帮办”之称,此非过渡时代中的人不能有的“旧中见新”之文章妙法:

“二、既明夫妇以同心办事为重,则家之中,惟主臣之别而已。男子而胜总办与,则女子之能任帮办者嫁之可也;女子而能胜总办与,则男之可任帮办者嫁之亦可也,如赘婿是也。……

三、既明主臣之职,则主之不能总办而以压制其臣为事者,当治以暴君之律;臣之不能帮办而以容悦为事者,当治以佞臣之律。”

这里面尚可深入探究的是主臣之别与平权之义的关系问题,看起来二者并不相容,但蔡元培在1901年的《为宋省庵书屏》说到的“彼民主国,总统莅焉;主辅相系,何碍平权。”可以为《公约》做一个完美的注脚,甚至称得上是辩护,即蔡元培所致力构建的家庭与民主共和国同型,并非君主专制帝国,如此其男女平权新思想便与三纲五常划清了界限。

△ 蔡元培1920年为《新青年》题词

然而,我们依然可以找寻到更多的材料来解释《公约》文字背后同时存在的另一个声部。《公约》第三条提到的“容悦”虽可通用于男、女,而如果拿《公约》中“所谓同心办事者,欲以保家也”及“保家之术,不可不谋生计”与蔡元培倡导女学之言 “女子不学,则无以自立,而一切倚男子以生存,至乃不惜矫揉涂泽,以求容于男子。”合观,容悦之事更多还是特属女性,如此,主臣背后的男女地位进一步明晰,最初的平等愿望还是敌不过传统思想对人的浸染。

《悼夫人王昭文》中还说道,“而余惟时时以解足缠、去华饰、不惑鬼怪为言,君颇以为然,而将次第实行之”,俨然一副导师的模样。其时,男女平等仍旧归属于道德修养范畴,作为一个人的美德而被肯定,还没有上升到社会结构层面。不过,话说回来,《公约》是蔡元培与之后两任妻子相处之道和妇女观的理论源泉;其平权思想的推进主要也是靠自己亲身经验来实现,到了1927年,他才肯定了实现男女平权的根本途径的关键在于改造社会。

最后,正因为我们从今人的观念检视蔡先生的思想,才会有此责难。而若换以当时人的眼光,《公约》的制订在1900年是真正远迈流俗的先进事物,其新异处正在力求男女的人格平等,成为惊世骇俗之举。

本文首发于悟空问答栏目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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杨早

杨早

645篇文章 20天前更新

文化学者,作品《野史记》,正编《话题》系列丛书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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